(壹)使用商標的主體
主要表現:
1、企業進行分立、合並、轉制或更名等形態變化時,其商標權主體已經相應發生變化,卻沒有辦理商標轉讓或更名的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當變不變”;
2、企業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卻自行改變了商標註冊人的名義的行為,即商標權主體“不當變而變”;
3、自行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 並以他人名義進行使用的行為;
4、商標許可使用不當的行為。
(二)商標不合法表現
主要表現: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或其組合但仍然加註註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2、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原註冊人沒有申請續展仍然繼續使用井加註註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3、廣告宣傳中商標使用不當。如在廣告語中,使用他人的商標擡高自己商標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標貶抑他人商標的行為;
4、純視覺意義的註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聽覺的意義註冊商標(如熊貓文字商標)的行為,或者純聽覺意義的註冊商標(如熊描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視覺意義的註冊商標並造成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5、組合商標使用不規範的行為。組合商標使用是商標註冊人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註冊商標的行為。
(三)商品不合法
主要表現: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仍然加註註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2、服務商標使用不當的行為;
3、擅自改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名稱模糊、概念含混;
4、***存商標使用不當行為;
5、反向假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