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報送備案時,許可人應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商標註冊證》復印件,並按照規定繳納備案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壹個雙贏行為。對許可方來說,可以不必擴大投資即可增加產量和輻射面,擴大市場占有率,進壹步提高商標的知名度並獲得收益;對於被許可方來說,使用他人已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能擴大商品銷售,增加效益與發展。
除此之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主要是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閱。若沒有進行許可備案的,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