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用的行為。壹、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註冊商標使用許可主要有兩種形式:普通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可以允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某壹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在同壹時間裏只能允許某壹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占地、排他地使用其註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