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標權的主體有如下:
1.企業、事業單位:企業必須是依法登記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工商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社會團體:即提供服務或經核準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商品的需要使用商標的社會團體。
3.即依法取得工商登記,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體工商業者。
三、商標變更所需材料:
1.企業名稱名稱、地址變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2.企業地址變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
3.申請人名片變更,戶口簿、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申請人住所地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
4、地址變更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 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壹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