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糾正無效商標註冊程序和商標異議程序相比,註冊商標爭議程序具有以下特點:1,申請人不同。申請爭議的人只能是在先註冊商標的所有人,而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請求人可以是被請求撤銷商標的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由商標局依職權直接撤銷;商標異議的請求人是任何人。2.適用對象不同。爭議商標和被撤銷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被異議的商標是初步審定並公告但未核準註冊的商標;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核準註冊的必要程序,但不是裁定註冊商標爭議和糾正無效商標註冊的必要程序。3.法定時限不壹樣。提起註冊商標爭議的時間為爭議註冊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商標異議的時間為商標初步審查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註冊不當的商標提出更正請求的時間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4.申請的理由不壹樣。註冊商標爭議的原因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後註冊的商標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不能與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理由和理由相同;異議的理由是商標局初步核準並公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某項規定;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的理由是該註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10條、第16條、第12條的規定,或者註冊申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的規定。5.受理機關不同。爭議必須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異議應提交給商標局。當事人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撤銷註冊商標可以由商標局依職權決定,也可以由他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但商標註冊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進行復審。商標註冊
上一篇:澳門公司註冊申請流程下一篇:淄博億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