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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註冊商標糾紛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註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在該商標被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壹)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關於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使用或者有立體標誌不能申請註冊商標的情形,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商標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

(二)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不允許註冊、禁止使用的規定,或者違反《商標法》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已經被他人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先行註冊的規定的,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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