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數字,也是2001年新《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既可以是 *** 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3.壹般情況,單個字母或數字由於缺乏顯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數采取審查制度的國家都是不能註冊的。因此,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字母或者數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標。
4.不同語言的文字或數字之間可以互為組合,文字的組合可以使用有含義的詞語,也可是生造的無任何含義的詞語。
5.我國審查商標時,除漢字和英文文字構成的商標是按照文字的含義直接檢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劃分圖形要素分類後,作為圖形來進行檢索的。
6.除漢字,漢語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數民族文字和國外文字及字母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附加說明系何種文字及相應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