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著名商標轉讓的,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如《河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規定:“著名商標註冊人依法轉讓其註冊商標的,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規定:“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浙江省著名商標的,該商標的浙江省著名商標資格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認定”;《北京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商標所有人轉讓其著名商標的,其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喪失。因重組導致企業非交易性轉讓的除外”;《山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著名商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認定該商標的著名商標資格”。
第二,著名商標的轉讓必須經過批準。例如,《上海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以向認定委員會舉報,經認定委員會核實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無償或者低價轉讓其商標,未經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評估核準,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轉讓其商標的。”
第三,著名商標轉讓必須備案。例如,《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有關手續,並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著名商標的;(三)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