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薦:市工商局受理申請後,認為符合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向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並通知申請人。
3.認定:省工商局組織成立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本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認定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退回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4.延期: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保留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當在著名商標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出和審查適用著名商標初步認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