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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駁回復審的修改範圍

法律分析:專利駁回審查的修改範圍是《通知》指出的缺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發明專利申請人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在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應當修改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更正專利申請文件中明顯的文字和符號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壹)申請有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分案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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