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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攤銷期

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如發明專利權的法定有效期為15,註冊商標的法定有效期為10);法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法律或企業申請未規定或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的受益年限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於65,438+00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超過相關合同規定的使用壽命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壽命,無形資產的攤銷壽命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1)

法律未規定合同約定受益期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受益期;

(2)

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

(3)

合同規定了受益期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受益期限和有效期限中較短的期限。

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10年。

攤銷無形資產價值時: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款: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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