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確實規定了專利申請的名稱不能做廣告,但實際操作中審查員會適當放寬要求,按照《審查操作規程》執行。
對於專利申請名稱的審查,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壹致性
名稱與說明書、委托書等證明文件中的名稱壹致。
2.綜合性
名稱應當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的主題,並采用該技術領域常用的技術術語。
3.非技術詞匯
名稱不得包含非技術詞匯,包括人名、公司名、商標名、型號和代碼。
4.模糊詞和壹般詞
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詞,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
5.單詞和標點符號
名稱不得超過40個字,名稱中的字母、數字、標點符號均計入字數,每個字母、數字或標點符號均按半個字計算。名稱中不允許有句點。此外,在含義不明確的情況下,也不允許使用停頓、逗號、括號、引號、書名、斜線、反斜杠、破折號、省略號等標點符號。
宣傳語言壹般屬於上述第三個方面,但只要不是太出格,明顯誇張,就不會放過。
比如壹個涉及電動地球儀的專利申請,題目是“神奇的旋轉地球”;涉及藥材包裝層的專利申請名稱為“沈工袁琪袋”,其中“神奇”、“沈工”為明顯誇大的用語,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