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實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4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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