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收到轉讓申請後,應當在十五天內發給《註冊商標轉讓核準證》。自申請日起三至四個月內可以領取註冊商標核準轉讓證書。此證書應與原商標註冊證壹起使用。《註冊商標轉讓核準證》上的日期為轉讓註冊的生效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