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訂立許可合同,授權他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行為。壹、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註冊商標使用許可主要有兩種形式:壹般許可;獨家使用許可證。通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可以允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壹個註冊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指許可方只能允許壹個被許可方在同壹時間在規定的區域和指定的商品上獨占、排他地使用其註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方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