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第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第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應當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壹章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章第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導、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萍鄉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