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1號(公告第2018號)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其中,稿酬所得金額減少70%。
費用扣除: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按800元計算扣除費用;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計算扣除費用。
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作為扣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扣繳稅款。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二(見附件),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的扣繳率。
居民個人在匯算年度綜合所得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並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補。"
因此,自然人轉讓商標所有權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根據扣除費用後的收入余額,按照20%的扣繳率計算納稅。並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並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