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第四十六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
在符合法律源規定的情形時,商標局有權撤銷註冊商標活註銷註冊商標,其後果為商標註冊人失去該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
在商標被註銷或者撤銷的情況下,為了防止發生商標出處的混淆,本條特別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