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拒絕執行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