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
市場主體的壹般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主體類型;
(三)經營範圍;
(四)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五)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中華人民***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市場主體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壹)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二)經營期限或者合夥期限;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