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組合商標如果在實際使用時,只使用了其中壹部分內容,那麽其與《商標註冊證》上核準的標誌就有明顯差別,相當於構成了壹個新的商標標誌,這就屬於不規範使用啦。
除此之外,如果將該標誌使用在同種商品上,同時加註註冊商標的?標誌,則違法商標法的規定,構成“冒充註冊商標”行為。也就是說,壹件組合商標只能加壹個?標誌。
與組合商標相反的就是商標“分開註冊,組合使用”了,這也是目前大多數人的選擇,因為這種方式雖然花費會增加,但是在使用上更加的靈活自由。
如果是“分開註冊,組合使用”要註意,要麽分別標註註冊標記,要麽都不標註註冊標記。因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後,僅使用壹個註冊標記,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但改變了原註冊商標的核定內容,都將構成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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