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個組合商標,如果實際使用中只是使用了其內容的壹部分,那麽就明顯不同於商標註冊證上核準的標記,相當於形成了壹個新的商標標記,屬於不規範使用。
另外,如果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該標識,同時增加了註冊商標?標誌,這是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行為。也就是說只能加壹個組合商標?簽名。
與組合商標相反,商標是“分別註冊,組合使用”,這也是目前大多數人的選擇,因為這種方式會增加成本,但使用起來更加靈活自由。
如果是“單獨註冊,組合使用”,要註意要麽單獨標註註冊標誌,要麽都不標註。因為兩個以上註冊商標合並後,只使用壹個註冊商標,兩個以上註冊商標合並但改變原註冊商標核準內容的,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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