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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2021年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和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解釋》旨在通過明確裁判標準,引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懲治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解釋》的發布是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舉措,表明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對進壹步優化科技創新法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壹條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

本解釋所稱的故意,包括《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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