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如果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壹條件的限制;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壹致。前款關於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向商標局提出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撤銷等其他商標事宜。
註冊商標都需要準備什麽資料
1、《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1份;
2、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並提交黑白稿1份;
3、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