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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類商標經營範圍

法律分析:19類商標經營範圍: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柏油,瀝青;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半成品木材,土,沙,石,石料,灰泥,爐渣等建築用料,石膏,水泥,水泥預制構件,建築磚瓦,非金屬耐火材料及制品,柏油,瀝青及制品,非金屬建築材料及構件(不包括水泥預制構件),非金屬建築物,建築用玻璃及玻璃材料,建築用塗層,建築用粘合料,非金屬雕塑品,棺槨墓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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