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繼續轉讓。商標權從本質上是財產權,具有財產權的壹切特征,包括可繼承性,可轉讓性商標法規定:
1、持有人為個人的,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仍未辦理該註冊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壹般情況下,若無人對此類情形的註冊商標提出註銷申請的,商標局不應主動介入進行註銷。也就是說,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1年後,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內,只要無人提出註銷申請,也無人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等由要求撤銷的,該商標註冊人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申辦該註冊商標移轉手續。
2、持有人為公司的,公司註銷後,只要相關註冊商標仍然有效,就仍然是壹項合法財產,應歸其股東***同所有。因而廣東公司可以要求江西企業的股東配合去公證處就上述情況進行公證,並提交給商標局,以完成商標轉讓程序;然後,廣東公司再申請名義變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