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別人 商標 屬於“ 商標侵權 ”行為。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 刑法 》有專門針對 知識產權 犯罪的規定。 附:我國《刑法》關於商標侵權的條文: (壹) 假冒註冊商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 註冊商標 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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