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作為北京冬奧會吉祥物,不僅受到著作權法、商標法的保護,還受到《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專門法律的保護。因此,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形象和名稱傳播和銷售冰墩衍生品,同時不得將冰墩形象作為圖案的壹部分進行再創作和使用。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解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侵權的懲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或者擅自制作用於商業目的的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考以上內容?宜興市人民政府——非法制售“冰盾盾”,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