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冰墩墩”屬於特許經營商品,未經授權銷售“冰墩墩”的行為構成侵權。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奧組委的重要財產,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任何人對“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稱的使用,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次,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除了享有傳統的著作、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以外,還特別享有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對壹些重要的奧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是我國所特有的,其源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也體現了我國對奧林匹克規則的尊重。
“冰墩墩”不能隨便賣:
北京冬奧會雖已圓滿閉幕,但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冬殘奧會吉祥物雪容融的熱度並未消退。“壹墩難求”的冰墩墩,是既受到奧林匹克標誌保護,也同時受到專利、商標和版權的保護,可以說是既穿著晶瑩透明的“冰糖外殼”,也戴著嚴密無形的“知識產權保護罩”。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以上內容參考: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冰墩墩”使用規範發布
以上內容參考:佛山市高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註意:“冰墩墩”不能隨便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