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註冊證》補發是指商標註冊人在《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損壞時,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重新取得該商標核發的《商標註冊證》的程序。
2.(壹)需提交的申請文件
1.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
2.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經商標註冊人蓋章或簽名確認;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對比後返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2)具體要求
1.申請書應打字或打印。
2、補發證書申請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地址應與當前商標註冊人壹致;商標註冊號和類別應當與原商標註冊證壹致。
三。獲得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遺失的,補證申請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經審核同意後,商標局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出具《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商標註冊證》損壞的,申請人在提交補發申請時,應當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補證申請齊全,符合要求的,商標局經審核後,發給《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
(壹)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申請人在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當按照通知書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因各種原因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在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經商標註冊人蓋章或簽名確認;
2.許可單位的介紹信;
3.見證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對比後返還);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商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