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能使用的情形為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認可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經過授權;5、與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和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7、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征或產地產生誤解;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要素,即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2.商標中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其中,顯著性意味著它應該有其明顯的特征。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或者圖形。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撤銷或者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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