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是否符合以下不構成 商標侵權 的情況: (壹)在先權利使用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三)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商標 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 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 註冊商標 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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