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過,在中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擴展數據
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第壹,科學發現;
第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4.食品、飲料和調味品;
5.通過化學方法獲得的藥物和物質;
六、動植物品種;
七、用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參考數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