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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可以以企業本身命名嗎?

當然,這是壹種值得推廣的方法。

企業應盡量統壹商號和商標的名稱。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工商界流行壹種關於商號的新理論,即“企業識別”,認為企業在競爭中應自覺塑造具有自身特色的統壹企業形象,在其所有的形象設計中采用相同的視覺形象,並通過廣告等視覺媒體將這種形象傳達給公眾。在這壹理論的影響下,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將其馳名商標和企業名稱統壹起來,從而起到既標記商品或服務,又代表企業形象的雙重作用。比如主要生產體育用品的耐克國際有限公司,在更換了Bias公司的原名後,統壹了商標和商號,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反響。另壹個例子是美國的可口可樂和日本的松下。目前國內壹些知名企業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並統壹起來,比如青島的海爾,內蒙古的伊利,廣東的健力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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