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重要部位)相同,應當認定為相同的外觀設計。
2.構成要件中的主要設計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同的,應當認定為近似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主要部件)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應當認為是不同或者相似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