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稱謂的性質不同。產品名稱是具有相同性質的某種商品的總稱。大多數商品都是根據自己的性能或功能來命名的。比如止痛藥是根據功能來命名的,眼鏡是根據材質來命名的。商號的作用主要在於區分具有類似性質的產品和不具有這種性質的產品,便於識別和辨認產品。
2.區分方法不同商品的通用名用於區分不同種類的商品,商品的專用名用於區分同壹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和特定對象。商品名稱是在使用過程中自然形成的。雖然商標也是用來區分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分不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而且多是用戶自己設計的。
3.不同註冊功能的商品通用名不顯著,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它們是自然生成的,不需要經過任何手續,因為它們不僅可以區分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銷售者,還可以把本應屬於公眾的名稱變成專有名稱,造成不應有的壟斷;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就必須申請核準,才能成為註冊商標。比如21金維塔,茅臺酒,兩面針牙膏等。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也是商品的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