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名稱含其他人商標名稱構成侵權。
侵權是壹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也可以稱為壹種侵害。
侵權行為分類如下:
1、壹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壹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2、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3、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4、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5、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壹人的侵權行為。
6、***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7、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8、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
侵權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壹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範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