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壹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後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壹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