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為商標具有不同的功能並不壹定構成侵權,還要看兩個商標是否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主要包括以下行為: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為。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被稱為“反向模仿”。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4.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需要註意的是,這種侵權是商標侵權,包括“制造”和“銷售”。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