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供應商的原則導致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供應商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2.民法
第壹百二百零二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3條被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途徑及先行賠償人之追償權。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二、如何判斷商標侵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被稱為“反向假冒”。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需要銷售者的主觀認識。
4.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需要註意的是,這種侵權是商標侵權,包括“制造”和“銷售”。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因供應商的原則導致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供應商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繼續咨詢,有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