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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賣生鮮用別人的名字和電話號碼做標簽違法嗎?

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10):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第(四)項: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經營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主席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33號)。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應當對生鮮肉類食品的自制包裝、標識和食品衛生安全負責,不得隨意使用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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