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辦法》第四條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身體健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65歲以下,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關商標法律的文章,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後擬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經商標局考核批準,可以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壹)具有法學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或者商標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法律教學研究工作或者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十年以上;(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商標註冊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從事商標行政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擔任商標行政管理部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