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註意這裏說的是“商標”,不是“註冊商標”)
馳名商標的審查有兩種方式。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商標管理中的馳名商標保護申請後,應當對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壹)他人擅自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引起混淆的;
(二)他人擅自使用與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提交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當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是指馳名商標還包括“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比如“肯德基”在美國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在中國沒有註冊,那麽妳可以根據這壹條申請認定中國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