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適用包括:《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以及第十九條。即對其他復制模仿馳名商標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七條 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當事人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行為,並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並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