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認定為辦理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2條
商標持有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該商標,收繳並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應當壹並收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