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和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註冊商標或者外國投資者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自己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采購並出口的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相符的產品,出口給進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壹)用於維護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和附件;
(二)不經本企業加工或裝配,出口後可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形成成套產品。
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壹)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或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執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交相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
四、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壹)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和性能相同,或者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經進壹步加工回收利用;
(2)出口給進口自己產品的外商;
(3)委托方執行生產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
(4)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含代墊輔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