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地區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是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批、發放有關證照,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規範管理和監督各類市場秩序。
4.依法監管市場競爭和交易,組織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假冒偽劣、走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合同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依法監督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和其他組織。
七、依法組織對真相合同的行政監督;管理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監督拍賣行為;維護市場誠信的活動。
八、依法監督管理廣告,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九、依法監督和管理商標的使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開展馳名商標和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十、依法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的經營行為。
十壹、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機構、人事、財務等工作。
十二、承辦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局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