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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節日名稱可以用來註冊商標嗎?

您好,傳統節日名稱是可以用來註冊商標的,但是商標法要求商標具有顯著性,節日名稱(節日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在與本節日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根據商標法規定,這樣的敘述性商標只能在通過使用產生顯著性之後,才能獲準註冊。並且,節日名稱的通用名稱部分即使作為商標註冊了,也並不能排除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善意地、正當地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法條鏈接:《商標法》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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