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中的“撤三”其實並非法律術語,而是對商標法中的“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這壹法律制度的簡稱。我國商標法中明確規定,註冊商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壹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促使商標註冊人將其商標進行使用,發揮其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在此,小七也規勸規勸企業及個人,要規範使用註冊商標,同時,也不要為了商業競爭或搶奪商標資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請,浪費國家公***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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