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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囤積商標,如何界定是否“越界”呢?

王輝律師表示:如果商標侵權方惡意比較明顯,有囤積商標以盈利的可能,那麽作為商標侵權的壹方,在司法案件中敗訴的可能性會很大。如敬漢卿壹案,如果敬漢卿壹方能夠證明對方沒有在商品上使用“敬漢卿”這壹商標的必要,那麽據此證明對方存在惡意並勝訴,是完全有可能的。

華東政法大學壹位碩士的論文中,統計了100例商標惡意搶註的案件。這100例案件均為大量涉及惡意搶註商標、均已做出終審判決的行政案件。法院最終認定構成“惡意”搶註的案件達86起,不具有“惡意”的案件***14起。

以其中壹起判定為“惡意”的案件為例,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認為,侵權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先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囤積商標進行交易的空間正在收窄

囤積商標進而進行轉讓在前幾年可能是個好生意,但在近兩年,囤積且轉讓的空間正在收窄。

2019年2月12日,國家商標局就《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幹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該規定明確強調,應根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實際需要,申請商標註冊。短時間內大量申請商標註冊,明顯超過合理限度,會被視為“非正常申請註冊商標”。

4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部分條款修改的決定,新增了條款“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該修改條款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對申請註冊大量商標的限制,在近兩年的商標申請成功率上就已經有所體現。觀察2017年與2018年商標申請量前十的公司,2017年前十公司的申請成功率,遠高於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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